延大发〔2025〕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 《延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延大发 〔2022〕69号)及学校有关科研管理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等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科研经费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凡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属科研经费审计范围。主要包括学校承担的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其中: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承担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依照常规申报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学校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从非纵向科研渠道获取的开展科研活动的项目经费。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是指按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学校自主安排审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六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项目实行报送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根据项目计划进度报送科研经费决算报告,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安排制。由审计处征求科技处、社科处等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校领导或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委托制。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制度;
(三)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对预算批复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情况。对科研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三)科研经费管理责任情况。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学院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等进行审计;
(四)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项目决算书或项目收支明细账(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经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项目立项资料: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项目及合作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2.预算资料:
(1)预算书(含子项目);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3.预算执行资料:
(1)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2)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3)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4.经费监管资料:年度财务报告、专项(中期)审计报告、完成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资料等。
5.成果资料: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资料按上级部门文件和中介机构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表,并签字确认;
(二)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结题截止日的7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报送资料进行审计。如发现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或不准确、不真实, 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
(四)审签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送审计通知书。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属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四)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指定具体社会中介机构的科研项目的审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实施审计。
(二)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指定具体审计机构的科研项目的审计。由项目负责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与科研经费使用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验收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移交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结束以后,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