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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2022-07-20 09:45  

    二、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因业务活动需要自制一批试剂,请问如何确定自制试剂的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自制的试剂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自制试剂,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试剂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使试剂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试剂成本。

      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为该批自制试剂领取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二)专门从事该批自制试剂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为该批自制试剂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四)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该批自制试剂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时,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各有关明细科目。


    问:某行政单位在资产盘点中发现了一批未入账的库存材料,请问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库存材料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单位盘盈库存物品入账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如该批库存材料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公立医院在疫情期间接受了一批国内爱心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但捐赠相关协议中未注明该批防疫物资的价款,请问该医院如何确定这批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答:该公立医院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相关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具体而言,对于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上述规定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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