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大发[2024]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提升整改质量,落实整改责任,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陕审委办发〔201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审计监督的部门、单位、相关企业及个人(以下统称“审计对象”),以及负责督促或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校内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处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牵头部门,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配合审计整改工作实施,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结果运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纠正、追责问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责任问责,是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基于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指出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以及不及时查处、查处不到位等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处分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结果文书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整改挂、销号管理,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将落实整改工作纳入单位重点工作,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 审计对象应当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审计处在审计对象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组织人员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及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整改进度、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追责、问责等处理结果;
(五)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时间及目标;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支撑材料;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按照整改标准,分为已整改完成、正在整改、未整改三种情况。
第十二条 对照下列标准,可认定已整改完成。
(一)审计过程中已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管理的;
(二)需要整改的违规行为已调整或纠正,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
(三)针对体制机制造成的问题,已经完成体制完善及制度建设等长效机制,运行情况良好;
(四)整改问题属实,已通过建章立制等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的完成整改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照下列标准,认定为正在整改或未整改。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正在整改。
1.多个违规行为或单个违规问题,涉及多个单位,部分已经调整或纠正,但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2.已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但审计整改步骤多、周期长,部分措施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的;
3.整改措施已实施,但尚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4.其他适用正在整改的情况。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可认定为未整改。
1.主观认识不到位,审计发现问题尚未进入整改流程的;
2.由于问题整改条件不具备,客观上暂时无法整改的;
3.其他适用未整改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实行对账销号。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三章 审计整改责任及问责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落实各类审计整改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审计整改工作,每年应召开会议,听取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等。
第十七条 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尤其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结果的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的整改责任和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责任人包括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分管部门或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领导应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查屡犯等情况,以及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按照《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有关要求,应当追究审计对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审计对象已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后续审计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审计对象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由审计对象提出申请,经审计处确认后可不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对象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后,应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处提请追究责任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情节轻重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将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书面送达被追究责任者本人,并抄送审计处。上级部门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在报送上级部门同时,抄送审计处。
第四章 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一)整改落实部门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通过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治理能力;
(二)党委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党委巡察办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被审计单位的巡察内容;
(三)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巡察办按有关规定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移交的审计问题线索进行处置;
(四)财务处将与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有关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和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校属单位工作目标任务推进、年度考核内容、部门管理绩效评定、年度绩效考核中。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