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大发[2024]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延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依据包括国家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及技术经济指标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国家有关审计、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三)陕西省和延安市有关审计、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四)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价目表,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等规定;
(五)学校现行有关制度;
(六)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是指已纳入学校预算的各类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和修缮改造工程(包括房屋及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及修缮、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消防、安防、信息网络等工程,以及为使上述项目顺利实施所进行的房屋及构筑物的拆除、迁移等,以下简称“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基建修缮工程从项目立项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评价和监督活动。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相关审计业务的开展可以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方式进行;学校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方式等,并安排审计组实施审计;
(二)凡校内工程概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工程概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工程主管部门自行结算,审计处根据审计资源或其他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工程结算抽审;
(三)校内工程概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对最高招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投标过程、施工过程、工程结算等实施审计;
(四)校内工程概预算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程,或概预算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涉及学校重大事项、职工利益的工程,审计处书面提请学校,经同意的工程须对实施阶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学校审计处在开展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时,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基建修缮工程特征,综合考虑成本效益,采取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等形式实施审计。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审计;
(二)组织开展工程审计工作,协调相关各方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组织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并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过程及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督促完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第七条 工程主管部门职责
(一)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准确的向审计处提供经本部门复查、核对并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相关资料;
(三)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出具整改报告;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财务处职责
(一)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二)负责编制基建修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提供审计需要的相关财务资料;
(三)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问题及时整改,出具整改报告。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咨询合同及委托人要求,制定审计方案,开展相应审计业务,并及时提出咨询意见或出具相应成果文件;
(三)接受全过程跟踪审计任务的社会审计机构,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参与鉴证工程进度款支付、设备材料认质认价、索赔费用、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形成详细完整的过程记录,同步做好工程造价分析并及时提供造价控制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以工程结算审计和规范工程管理审计为主,兼顾开工前审计、施工过程审计,对重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是否合规,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收费是否合理;
(三)审查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要求相符;编制或调整的设计概算是否经过审批,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审查招投标清单及最高招标限价编制是否按规定编制;审查采购方式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及实施;审查采购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且详细,评标办法等是否有倾向性或不公平条款;审查采购程序是否合规;
(五)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在职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标准、调价措施、付款方式、奖惩、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严谨、合规;审查合同订立的程序、方式是否合规;
(六)其他开工前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是否建立施工过程管理、设计变更、图纸会审与答疑、工程主材价格确定等内控制度,以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二)审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三)审查合同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分包工程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工程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及时、完备,并对变更、签证费用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查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是否合规,暂估价材料等物资的认质认价程序是否合规,参与采购过程监督;
(五)审查隐蔽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并做好相应的审计记录;
(六)审查合同价款支付手续是否完备,支付内容是否符合实际,结合工程形象进度审核价款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七)审查工程索赔事项是否真实,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是否有合同和政策依据,证据是否真实,计量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并对索赔费用提出审核意见;
(八)其他施工阶段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结算资料的递交程序是否合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
(二)审查设计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有无重复计量、多处计取的情况;设计变更是否增减同时计列,有无只计增量不计减量的情况;
(四)主材及设备价格与投标文件或市场情况的符合性、暂估价材料的认价合理合规性、综合单价及取费与合同要求的一致性;
(五)专业暂估工程计入是否合理;
(六)甩项工程是否作减项处理;
(七)其他工程结算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三)工程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五)待摊投资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
(六)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情况是否账实相符;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等;
(七)其他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的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招标限价编制的主要程序
概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的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招标限价由审计处自行编制或委托一家社会审计机构编制;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委托两家社会审计机构编制。
(一)概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工程主管部门在采购工作开展前委托审计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招标限价,委托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关于工程立项的审批资料;
2.项目经费来源或财务预算;
3.经过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
4.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招标限价编制委托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范围、编制要求、施工图、工程概预算等)。
(二)审计处依据工程概预算和相关资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依据内部复核程序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编制及复核不能为同一人;
(三)工程主管部门对该清单及限价进一步复核后,由审计处出具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工程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成果文件及时完善采购文件,开展后续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概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隐蔽工程均须进行隐蔽工程审计;
(二)需隐蔽工程审计的事项,工程主管部门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审计处,由审计工作人员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现场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四)隐蔽工程验收须经审计工作人员鉴证,相关材料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每月25日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二)工程监理人员和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在收到审核资料后3-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及时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八条 索赔费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二)工程监理人员和工程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处后,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审计的项目资料送交审计处;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结算资料,应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的,须提供相应说明;
(二)审计处会同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对关键施工内容进行复核,通过现场丈量等形式,形成各方签字的书面勘察记录;
(三)对于需要工程主管部门核实的问题,审计处发函询证,工程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审计处将审核结果发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各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后,在《基建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五)审计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处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经校领导批准后分送至相关单位;
(六)财务处与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进行项目财务结算;工程主管部门针对审计意见书上发现的问题,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整改。
第二十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一般自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决策开始,在项目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结算等阶段全程参与,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提供管理建议和造价咨询等服务。
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委派审计人员常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及投资管理、保证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处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二)工程主管部门、财务处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出具初步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组出具经过审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审计报告;
(五)被审计单位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五)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六)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结算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6月25日发布的《延安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