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大发〔2022〕7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依法依规对学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实施有效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校内各单位正职领导人员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行政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上级领导人员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三)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工作,其成员单位由审计处、纪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协调机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建议,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审计处结合组织部提出的建议,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主管校领导及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人员年度拟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审计处将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对于需要出示专业鉴证的项目,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领导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党委工作要求和有关财经政策,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单位组织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三)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
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进点会议、审计公示、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任职时间、职责范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成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经济责任等;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组织部、审计处、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和被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审计进点会议。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做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人员考核目标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做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与同业对比分析和跨期分析;运用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和设定定性、定量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学校规章制度;
(五)被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六)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论证、决策资料、重大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七)涉及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和其他财务资料;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中国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 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 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 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 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 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 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 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 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 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 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组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抄送组织人事等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视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延大发〔2018〕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