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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大学采购项目审计办法(2019年修订)
    2020-01-02 09:50  

                                                    延大发〔2019〕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设备、服务与维修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实施,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延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延大发〔2019〕82号)《延安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延安大学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延大发〔2018〕1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物资、设备、服务或维修工程等的经济活动。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及其人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相关制度,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采购项目具体审计范围如下:

    (一)根据延安大学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的规定,审计处对纳入政府采购和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并规定采购方式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结算资料审计。

    (二)审计处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货物、服务项目预算2万元(含)-5万元(含))和零星采购项目(货物、服务项目预算2万元以下)根据审计资源情况按照《延安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延大发〔2018〕86号)实施事后审计。

    (三)对于采购项目中的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按照《延安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办法(2018年修订)》(延大发〔2018〕85号)文件规定实施。

    第四条 审计处对采购项目实施审计,涉及采购过程鉴证、监督与结算审核、审签。具体审计内容有:

    (一)审核采购项目是否有预算、审批程序是否完整;

    (二)审核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学校相关制度;

    (三)监督校外委托采购项目开标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等过程是否公正、公开;

    (四)参与采购文件的审核;

    (五)合同审核按照《延安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办法(2018年修订)》(延大发〔2018〕8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监督标的验收相关活动;

    (七)审核采购项目资料是否完备、合规,并出具审签意见。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采购项目审计程序依次为立项审核、采购过程监督、合同审核、标的验收、结算审核等环节。

    (一)采购立项环节,审计处对采购前期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监督审核。通过了解项目采购前期基本情况,对采购资金是否落实、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等内容进行审计;对于符合立项手续的,审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签《延安大学采购审批表》。

    若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同时提交《延安大学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表》。

    (二)采购过程环节,审计处依照招标办确定的采购组织方式,会同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相应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定稿后,审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签《延安大学采购文件审批表》;并监督采购过程的公平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三)合同审核环节,审计处根据采购单位提交的合同稿,于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合同定稿后,审计处会同采购领导小组审签《延安大学合同审批表》。

    (四)标的验收环节,审计处参加采购单位组织的终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鉴证。根据项目类型,审签《延安大学货物类项目验收单》或《延安大学服务类项目验收单》。

    (五)结算审核环节,采购单位填写《延安大学物资设备、服务类采购审签单》,并携带完整的采购项目结算资料提交审计处。审计处自收到采购单位提交的完整采购项目结算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审计处出具的审签意见应作为采购单位最终报销结算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所提的整改意见,采购单位须认真整改落实,明确整改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八条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延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延大发〔2019〕82号)第六章内容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6日学校发布的《延安大学物资设备、服务类采购审计办法 》(延大发〔2015〕10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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