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工作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工作底稿中应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有以下目的:
(一)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评价学校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实审计处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工作底稿之间应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注明索引号,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形成,做到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审计工作应在分项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的分项审计工作底稿按其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审计过程记录: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计划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过程记录(资料来源、审计项目、核实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其依据);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及页次;
(五)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审计组长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应包括的主要审计证明材料: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资料等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当经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签字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签字认定的,审计组应书面说明。
第九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组组长、主管处长、处长三级复核,并明确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组长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十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组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延安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