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大发〔2018〕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及发改委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三重建设”(重点科研、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是指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的各类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国家批复的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管理部门是否按期下拨项目预算。
(二)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调整的合规性。是否按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经学校审定的资金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校内预算编制和调整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三)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抵拨、虚报、收授回扣、损失浪费和套取等违反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审查专项资金是否依照相关要求按项目进行财务专户管理、单独核算。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五)审查项目经费是否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实施进度使用,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
(六)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涉及到资产采购与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学校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纳入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所购的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使用效益如何。
(七)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应该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绩效目标为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估。
(八)审查“往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催报、清理,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确不及时报账而长期占用资金情况,以及挂账和不正当冲销。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拨款单位的委托,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经费的额度及重要性等,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审计计划,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财务处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在实施专项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两者相结合的审计方式。若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召开由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事前沟通会议,听取相关部门针对专项资金的审计意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专项资金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并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条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应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报送的审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报送的审计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对于不符合及缺少的资料,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补充相关资料。若无法补充相关资料,须由相关主管负责人出具书面说明,不得拒绝、拖延和提供虚假信息。审计处接受并及时登记审计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和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出具征求意见稿,在征求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主送项目负责人、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同时抄送有关校领导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审计报告的内容根据审计方案、审计内容及审计重点具体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专项资金项目立项依据、审批情况;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
(三)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方法和程序;
(四)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的内部控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使用情况等;
(五)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七)重要事项披露;
(八)附表。
第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