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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大学内部控制评审管理办法
    2018-09-27 09:12  

     

                                     延大发〔2018〕87号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控制评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减少审计风险,促进学校各部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延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内部各单位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管理目标,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制度、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和。

    第三条 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审,是指学校自行对自身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健全性和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审的程序:

    (一)了解内部控制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二)检查内部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三)针对检查情况搜集证据,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四)草拟审计报告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五)审阅提出修改建议;

    (六)出具审计报告;

    (七)整改;

    第五条  收集内部控制有关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相关人员分工;

    (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重点收集关键控制部门和关键控制点的有关资料;

    (三)审计人员认为应当收集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应重点考虑以下四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 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与合理性进行评审可采用以下步骤和方法:

    (一)核对内部控制制度;

    (二)登记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中的缺陷;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合理性进行初步评审;

    (四)健全性与合理性评审看采用文字描述法、调查表法、流程图法或其它恰当的方法。

    第八条  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可靠性进行评审可采用以下步骤和方法:

    (一)控制点测试。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和有效程度进行遵循性测试,测试被评审单位各项控制措施是否真实地存在于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工作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遵守了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二)业务的实质性测试。根据被评审单位每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目标通过测试业务作业过程涉及的凭证及会计记录来确定某类或某项业务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效果。

    (三)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可靠性进行初步评审。

    (四)有效性与可靠性评审可采用证据检查、重复检查、实地观察或其它恰当的方法。

    第九条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预算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采取方法是否科学、严谨。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

    (五)预算执行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差异分析的方法是否正确,各项增收节支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等。

    (六)是否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否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学校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七)是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评审的主要内容 :

    (一)是否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各项收入是否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是否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是否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是否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是否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是否有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四)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是否均履行规定手续;是否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是否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是否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票据是否按照顺序号使用;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是否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五)是否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学校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包括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六)是否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是否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是否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七)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时,是否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是否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是否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评审的主要内容 :

    (一)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是否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四)是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否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是否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是否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是否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六)是否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是否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七)是否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是否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学校是否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资产业务内部控制评审的主要内容 :

    (一)是否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是否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是否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否严禁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是否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是否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是否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按照规定是否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是否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三)是否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四)是否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是否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是否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是否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是否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是否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是否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是否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是否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是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学校对外投资,是否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是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是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是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内部控制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建立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是否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三)是否建立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是否由学校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价意见。

    (四)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是否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招标控制价编制、评标等工作在政府规定的程序内进行。

    (五)是否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是否加强与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六)是否加强对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工程项目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八)工程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工程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是否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控制业务内部控制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二)是否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是否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是否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是否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是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是否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财会部门是否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是否在付款之前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是否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是否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是否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六)是否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时,是否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是否及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及主要审计程序等内容。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业务、职能、组织结构、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等内容。

    (三)评审结果。包括总体评价和主要问题两部分。总体评价部分应结合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特点对其主要内部控制方法和程序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主要问题部分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该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问题进行评价。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即可独立开展内部控制评审,也可将其与其它审计类型结合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开展内部控制评审可以采用定期评审或不定期评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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